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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总则
1.1 为了确保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统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
1.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采用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纸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
1.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2、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CJJ 8);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3);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CJJ 100); 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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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6)。
3、一般规定
3.1 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围,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可编制策划说明)。
3.2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对照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差异的条件点。
3.3 地形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相应条款执行。
3.4 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
4、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相应条款执行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2)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7.4.3技术要求;
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5、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相应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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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容:
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1.2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 2)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5.1.3 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围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2 高程、高度测量。
5.2.1 室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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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