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
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文号: 劳人薪[1987]62号 颁布日期:
1987-12-14 执行日期:1987-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部分省、市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报告》和你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甘肃省建立高原津贴、补贴制度的补充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你省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的五十三个县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补贴标准。在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五元;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元。 二、经费来源。实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请你省根据财政情况,量力逐步实行。补贴标准可先从低安排,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先按每人每月十五元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缓办。 三、此项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7.12.1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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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文号:劳人薪[1987]62号颁布日期:1987-12-14执行日期:198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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