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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3、施工机械保修及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设备,当需要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 1.1.6.5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做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3、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4、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固定吊装设备、钢梁梁体等可能因雷电或外壳带电造成人身伤害的设备、设施,均装设接地线。
5、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GB6829),并与用电设备相匹配。
6、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3)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及绝缘灭火器;
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7、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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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欧。
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方可向负荷供电。 8、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标准的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专用电杆要符合标准规定。
2)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人行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kv以下6m、1kv以上7m。
(2)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施工机具)的外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1kv以下为4m、1~10kv为6m、35~110kv为8m、154~220kv为10m、330~500kv为15m。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等保护措施,并悬挂警告标志牌。
9、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0.6m。
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的环境中,并采取防晒、防尘、防雨、加锁措施。
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10、施工照明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作业,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2)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给排水大口径井下作业、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作业,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引发电击的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1、施工现场用电,要严格遵守用电设计规定,不得擅自拉线和装设插座、插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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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活用电要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不得私拉乱扯,不得随意装设插座、插板,不得使用电炉和较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13、配电房、变压器、发电机、配电箱、开关箱、电焊机、对焊机、塔吊、龙门吊等用电设施设备均应挂设触电警示标志。
1.1.6.6火工产品管理
1、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应储存在经公安机关批准验收合格的临建炸药仓库,由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昼夜保管、守护。
2、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炸药和雷管应分库设置,距离不小于30m。仓库外应设置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仓库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3、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4、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在库外,看守房位置和高度,以能了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5、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6、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设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 m,并派专人护送。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7、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雷雨天气的防范。雷电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雷电已过的信息,通知爆破作业区人员。
8、火工品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工品库应有专人管理并制定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火工品验收制度、火工品发放制度、放火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交接班制度、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废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并悬挂于明显位置。
2)库区应与周围环境隔离,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验收区、发货区。储药点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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