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食税人的关系探究
作者:朱志宇
来源:《中国市场》2020年第26期
[摘要]有纳税人便有食税人,但界定两者关系要从纳税根源甚至法哲学去寻找。厘清相关关系及其作用,既符合现代国家宪政的意义,也符合市场机制平价交换的基本原则。因此意义重大。
[关键词]纳税人;食税人;关系;作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6.
现代国家经济的深入与广泛,在法律的约束下,纳税人的概念是非常清晰的。
“纳税人”的概念一但明确,与之对应的概念“被纳税人”也会随之明确下来,比如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雇主和被雇者、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等等。但经济学意义上的纳税人似乎与被纳税人是同一个主体。纳税者既是纳税人也是被纳税者。由这一个主体会引申两条法律上的意义:一是被谁纳税,其根源为何?二是既被纳税,谁又享受纳税,作用为何?
以上两点常识,表面看来很简单,似乎是不言自明的问题。但这种常识中往往包含着法律乃至哲学上的最基本问题。追究到本质层面,就不一定是普通大众所能彻底了解的。因为它涉及到根本性的立法原则和道德哲学问题。 1 ;先来探讨纳税的根源
纳税古来有自。可能从原始部落,直至国家的建立。而纳税行为又受不同的哲学理念和社会制度影响产生不同的结果。
中国自清朝以前,封建制的国家是“天授君权”。即天下为皇家私有,所谓:“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四海之内,皆是王臣。”既然天下为独家私有,那么,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国家的公共资产全归皇家独占。老百姓要养活自己,所使用的任何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必须要交纳贡税。如同现在借取别人的资金要偿付利息一样,其逻辑理由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不能站在现代社会的角度去随意评价当时社会制度的对错,而只能以同情的心态观待当时社会的现实性及其合理性。
那时的税收同样是强制的。纳税人与被纳税人也是同一个主体。税收交入皇家国库,满足皇家和官吏阶层费用开支。我们可将此类人称为食税人。但此时不要忘记,那时天下人的纳税并不完全用于皇家的穷奢极欲,政治清明时税收绝大部分用于保护国家、人民的安全,维护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