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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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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9]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1.1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

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9]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 / 2

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

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见附件1)明确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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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鲁劳社[2009]1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1.1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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