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与教育。

2、《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与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与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 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98年颁布)

3、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4年颁布)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与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她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与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与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与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 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与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与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与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与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与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与实践》(94年通过)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她实现与保持一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与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与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她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就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与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言之,她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她们:

——在政策与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参与性的规划、监督与评估机制,

——鼓励与促进家长、社区与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与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与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06年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由序言、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24条为“教育”条款。

宗旨:促进、保护与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与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严的尊重。

第二十四条 教育

1、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与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与终生学习,以便:

(1) 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与人的多样性的尊重; (2)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与创造力以及智能与体能;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yzih5i2fs81m9s40mcz3j4le87moy00jby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