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宁政[2017]24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 》(闽政办〔2016〕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审计署、省委巡视组反馈土地出让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决策程序 1 / 2
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出
让方案,并按供地权限报政府审批。市、县(区)成立的土地管理委员会等土地出让议事协调机构,其负责人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出让重大事项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可溯。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一)禁止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竞买限制条件。各县(市、区)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也不得设定要求竞买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特定档次(标准)、规模,并经营某种业态或者引入非特定的品牌企业入驻等后置条件;不得将要求竞买人提供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也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量身定做,为特定竞买人设定排他性条件。
(二)不得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宾馆、酒店、物流、医院、工业、养老、教育、文体娱乐或风景名胜设施等其他用途用地捆绑,作为一个标的予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允许宗地内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集散间、公共停车泊位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三)不得约定由竞得人(受让人)出资建设出让宗地外的公园、绿地、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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