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为什么?
(3)甲拒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乙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简述合同法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调整原则。 参考答案: (1)预期违约。
(2)不可以,因为错铺地板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行为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且题目中也未说明甲的每笔付款是按照装修进度给付的还是纯粹按时间。
(3)不构成,因为地板经证实是复合地板非实木地板,说明甲有充分确信的理由相信乙是在违约,并且乙未就其违约行为向甲表示有补救的意思。由于地板至于整个房屋的装修占重大份额,实木地板和复合地板价值相去很大,并且地板一旦铺设好将很难再次拆分,并且拆分将会影响整体的工程进度及物的毁损,应当说房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主给付义务的违反,因此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停止自己的给付义务。
(4)不成立,因为乙提出的合同解除要求未有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乙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会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解除合同
(5)法院应当本着促成交易的效益原则,通过判决要求双方尽量继续履行合同,并依据等价有偿及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3、2000年7月2日,广厦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问:
(1)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违约形态的责任? (2)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预期违约。
(2)应当承担。因为水泥厂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水泥厂因自身的原因不能交货,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24、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吨价格为1200元,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后乙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吨1400元;(2)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内容;(3)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
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则举证证明:(1)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1万元;(2)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5万元,由乙公司支付。问:
(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 参考答案:
(1)8月2日以前的合同,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案例中乙公司表示同意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因此甲在8月2日以前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8月2日以后,甲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000乘以(1400-1200),因为其损失只在于向丙转让的部分1000吨,而不应该是全部的4000吨吧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应该承担的损失为:4000吨 乘(1400元-1200元)后的损失! “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每吨获纯利润300元”的请求不能作为甲赔偿乙损失的标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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