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所有财务人员。 3. 职责 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执行。 4. 工作移交前提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 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3) 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 移交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 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用友ERP账号及密码,邮箱等工作账号账号及密码。 6)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 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中心必须确定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中心确定。 6. 移交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6.1. 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移交: 1) 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 银行资料,包括贷款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 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 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 其他纸质资料(例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8) 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9) 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2. 公司财务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 办公室钥匙。 2) 经管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 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3. 公司各职能会计岗位的工作移交: 1) 办公室钥匙或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2) 经管的公司及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单据及票据、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3) 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 其他会计资料。 6.4. 公司出纳工作移交: 1) 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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