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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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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

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

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民

办学校)等证书正本, 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及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党员和团员开展活动等相关的信息展板,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新闻媒体、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媒

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

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劳动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本单位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

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 职工应聘本单位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

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单位。 本单位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 本单位挪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

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

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条 本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XXX(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2) (3) (4) (5)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

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

做好本职工作;

(4)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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