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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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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9.1本章要点●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明大诰》与《明会典》●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9.2重点难点导学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1/2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的转向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原则的确立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第二节明代立法概况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成明代“画一之制”。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格局。因此,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的立法。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二、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朱元璋为了很好实施《明大诰》这部特殊刑法典,达到重典治吏治民的目的,他在大诰颁行之后,旋即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大诰的高潮。当《大诰初编》颁行时,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2/2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例】《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至明代中叶,附在《大明律》之后的《律诰》也被废止不用。【例】《明大诰》的结构、特征。[简答题,人大2007年研]三、汇编《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公元1436—1449年)开始编纂具有行政法大全性质的《会典》,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书成,共180卷,但未颁行。后经明武宗时期“补正遗阙”,于正德四年(公元年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称为《正德会典》。又经明世宗、明神宗时期的重加校刊增补,分别于嘉靖二十八年(公元1549年)和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形成《嘉靖续纂会典》、《万历重修会典》。至此,会典内容增多,达228卷,后世所说的《明会典》或称《大明会典》,多系指此而言。《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明一代官修的《诸司职掌》、《皇明祖训》等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编纂体例采用以官职为纲,分别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掌、沿革、事例、章程、法令、典礼。《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3/2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四、删修条例以例或条例作为断案的根据,以补法律之不足的做法,到明代愈益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明太祖有训,《大明律》不可擅改,否则,“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为了使法律更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就必须进一步发挥例的作用。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尚书白昂与九卿等删修《问刑条例》,正式颁示天下,与律并行。其后,武宗时增44条,世宗时重修为249条,旋即又增至338条;神宗时再度增修至382条,后又增至385条。此外,明代还有《充军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等。第三节明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一、明代刑事法律制度(一)皇权加强下刑事法律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原则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比较唐明法律内容基础上得出结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轻其轻罪”。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如“不孝罪”中有一种“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唐律对此种犯罪行为处徒刑3年,而明律只处以杖100的刑罚。又对于“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的行为,唐律规定处流刑20004/2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里,而明律只处杖刑60。“重其重罪”。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2.“引律比附”原则《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刑事法律中比附类推原则,在明代以前早已有之,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之并行。当然,明代“罪刑法定”是有限的,同时,“引律比附”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必须经皇帝批准,由皇帝裁断,司法官不能擅断,“若辄引比”,构成犯罪。3.“化外人有犯”适用属地原则《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化外人犯罪科刑适用属地原则,一体适用明律。改变了唐宋法律规定的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化外人犯罪一体依明律定罪科刑的属地原则,便成为皇权加强条件下另一个重要创新的刑事法律原则。(二)主要罪名1.“十恶”罪明代沿用唐宋律“十恶”罪名称,但其中“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及封建王权行为,相较唐宋法律,实行重罪加重的处刑原则。对于“十恶”罪中的“不孝”算轻罪,相较唐宋法律,实行轻罪减轻的处刑原则。2.“奸党罪”明代创设了禁止臣下结党的“奸党罪”,且罗列犯罪的种种表现。3.贪赃罪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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