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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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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41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0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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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网约车服务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并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巴州区除外)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2 / 5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行业管理、监督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管理等工作。

市中心城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巴州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的网约车管理;其余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市中心城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称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商务、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并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的有效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服务所在地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等信息; 3 / 5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安全、维稳及应急处置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九)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相应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 4 / 5

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

关。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具有有效行驶证的巴中籍(川Y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裸车价格不低于7万元(购置发票)、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混合动力车辆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车辆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汽车除外);

(三)车辆的使用年限在8年内(从注册之日起),且累计行驶里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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