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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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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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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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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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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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