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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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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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 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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