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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碧桂园新项目投资拓展激励案v5.0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投资拓展业务激励机制,鼓励投资拓展团队获取更多优质项目,现发布《碧桂园新项目投资拓展激励案》(简称V5.0版)。
二.适用围与时间
本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碧桂园集团新获取(实质上必须持有股权)的房地产开发且销售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三.激励案
本激励案与V4.0计算式一致,即针对投资拓展“新项目”的激励奖金分为投资拓展激励奖金和成就共享分配奖金两部分,同时修正发放时间,并通过同心共享制度对优质项目加大奖励,对不满足集团要求的项目进行处罚。其中投资拓展激励奖金在获取新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成就共享分配奖金部分在新获取项目实现成就共享时,从成就共享奖励中列支。
四.奖金计算
(一)新项目投资拓展激励奖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资拓展激励奖金(税后总额)=项目总货值×获取式系数×权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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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项目总货值】以主席签字版《决策意见表》为准,因项目开发过程中总货值明显增加或减少10%(含10%)以上的,根据开发过程中货值的变化进行补发或扣回;
【获取式系数】勾地式、收购式或并购式按万分之五计取;直接招拍挂式按万分之二计取;若直接招拍挂期间促成我司摘牌、操盘、并表且底价获取的,按万份之五计取;后续用地获取式按万分之二计取;
【权益系数】系指我司占项目利润分配百分比,非股权百分比;
【品牌输出】品牌、管理、销售输出项目(无实质上持有股权),不发放投资拓展激励奖金;
【特殊项目】新获取项目奖励原则上按照本公式计算,特殊情况另行报主席、集团总裁审批。
(二)新项目成就共享投资拓展分配奖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成就共享分配奖金=项目当期发放成就共享奖金×(不低于20%,区域总裁可根据投资团队实际贡献调增)
注:当期成就共享奖金以集团财务中心核算审批为准。
五.奖励发放
(一)投资拓展激励奖金: 发放原则:
1.投资拓展激励奖金(税后)分配至区域总裁、投资负责人、投资小分队部分的50%要求强制跟投至同心共享(该笔奖金投入不可冲抵原同心共享制度要求的强制跟投金额)若所转入同心共享的金额超出制度约定的上限,则超出部分在项目动工时发放。
2.按照《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要求,申请转入同心共享的前提为项目摘牌或合作项目签订合作(股权协议)三十天;“项目公司”若有富余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在满足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且将持续为正的前提下,由区域总裁决定是否发放本金,其预期收益按同心共享发放制度执行;
3.投资拓展激励奖金(税后)其余部分奖金建议跟投至同心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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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按动工货值奖金扣减强投部分,所剩余的奖金(若有)在动工时发放);
(二)成就共享投资拓展分配奖金
发放节点:按成就共享制度规定的【销售】【交楼】【结算】三个节点发放;
发放标准:不低于当期成就共享发放总额的20%,其中:项目投资主导人(或团队)获得激励奖金不低于上述总额50%,其余50%区域总裁可根据投资工作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发放要求:满足集团成就共享制度要求。 六.其他奖励 (一)信息提供者奖励
公司除投资拓展团队以外成员也可提供土地信息并协助区域,依据提供信息且项目成功获取,可根据对获取项目工作的贡献进行评估,从该项目的投资拓展激励奖金中酌情给予信息提供者奖励(奖励标准建议按照投资拓展激励奖金总额20%,由区域总裁权衡,在定案决策时可一并上报备案,针对财务系统所提供并获取的资产包项目,其信息提供者应获奖励制度规定的投资拓展激励奖金的20%。)
(二)限时奖励
为巩固年度销售目标,对7月前获取的项目提供【限时奖励】,具体如下:
2017年1月1日-3月30日期间实质获取的项目,按30万/个奖励(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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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6月30日期间实质获取的项目,按20万/个奖励(税前);
2017年7月1日-7月31日期间实质获取的项目,按10万/个奖励(税前)。
以上奖励发放条件为区域完成前7月投资目标或年度投资目标(详见附件),其中完成前7月投资目标的按100%奖励,未完成前7月投资目标但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按80%奖励,以上【限时奖励】将在8月1日结算,并在年底核算审批后发放。
(三)加大奖励
对当年获取当年贡献销售的项目提供【加倍奖励】,具体如下: 当年签约销售10亿元以上,【投资拓展激励奖金】按1.5倍计算;
当年签约销售5亿元以上,【投资拓展激励奖金】按1.2倍计算; 当年签约销售3亿元以上,【投资拓展激励奖金】按1.1倍计算; 以上签约销售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其加倍奖励将在年底核算后发放(按4.1公式计算,发放税后奖励),对于二手项目,其并购前的销售业绩不纳入统计围。
(四)其他
对已定案的项目(不含直接招拍挂项目),在三个月主要投资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因集团原因放弃获取的,给予每个项目税前20万元补偿。
七.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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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实现成就共享且亏损项目,按成就共享制度规定的规定,投资团队需承担按成就共享制度规定的项目处罚金额20%;首年未能实现经营性现金流回正的,对强制跟投转入同心共享的投资拓展激励奖金及其预期收益将自动取消,不予发放。
(二)投资团队获取的新项目,如发现在获取过程中因团队主观原因出现上报集团决策的资料及数据重错误、玩忽职守、故意隐瞒项目不利因素等情况而导致集团决策失误的,除扣发剩余环节所有奖励外,对已发放的奖励也予扣回(从该团队其他项目奖励予以扣回);如投资团队出现与合作、项目相关其他人士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发、扣回项目所有奖励外,还将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八.分配机制
区域总裁需以项目具体拓展工作而制定奖励预分配案,具体可参考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投资主导人(区域总、投资负责人、小分队、项目总、未来领袖或团队等)获得投资拓展激励奖金不低于总额50%,跟进项目投资小分队不低于20%,区域总15%(如区域总主导项目可参照项目投资主导人比例激励),如出现重复计算按比例较高计算,其余部分由区域总统筹分配。
(二)项目后续用地由项目总牵头主导获取情况下,项目总(或团队)激励奖金不低于激励总额50%,跟进项目投资小分队不低于20%,区域总15%(如区域总主导项目可参照项目投资主导人比例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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