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三、权责: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厂内部所有动火作业工作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安全部: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制度及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督工作; (三)各动火作业部门或单位:落实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内容:
(一)动火作业工作票办理程序: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工厂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凡是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焊)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
2、申请动火单位要严格执行动火中的各项规定,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动火。
3、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检查、监督、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4、动火证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要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5、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未落实,有权终止动火。
6、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动火证”,不得转让、涂改或变换动火地点。 7、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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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内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油罐容器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前应与质量工艺部联系,如动火威胁相邻部门的安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落实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
6、动火过程中发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7、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动火区附近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8、动火完毕,焊接或切割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9、动火结束,监火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清理,至少20分钟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10、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本部门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 件:《动火作业工作票》
六、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为华海联能安全管理委员会。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附件:
动 火 作 业 工 作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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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号:
申请用火单位 用火时间 用火人 工 种 用火分析 用火补充措施: 施工 单位 区域 装置 部位 用火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姓 名 级 别 用火监护人 工 种 姓 名 岗位(级别)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工作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主任 注:1、此火票签发按用火规定手续办理。
2、监护人有权随时终止用火,所列措施如没完全落实,用火人可拒绝用火。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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