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责任制和分管领导分工制。各部门、各项目部采取“谁管理,谁负责”和“管理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制度化管理。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项目部现场施工监理安全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安全实施细则。
二、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订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各项指令。项目部设兼职安全监督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并在每月安排工作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
三、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的事项,并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驾驶执照(合格证)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公司不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常识、技能、法律法规等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五、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无论大小,必须本着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第十八条 发生财产损失一百元以上或出现员工伤亡事故,须上报公司。具体程序如下: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3、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损失、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伤害程度等)。
4、制订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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