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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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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相应学院还应指定一名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宣传、招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五条 招生和录取方法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当年的规定为准,学校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招生和录取办法(请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流程图)。招收对象、报名条件和时间等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的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相关规范,爱护公共财物,严格要求自己,展现良好的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缺课。专业学位研究生班要建立听课考勤制度,由班委组织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备案,研究生院不定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课室上课,必须关掉手机、传呼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下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向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出差不能听课者,由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其书面请假报告上签署意见,且附上原单位有关证明和领导意见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凡请假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重修申请程序请参见“重修业务流程\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缺课时间达15天以上的; (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 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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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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