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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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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F1-8C-4B-81-E0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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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 第 1 页 共 7 页

文件编号: F1-8C-4B-81-E0

附件3

浙江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延期审核工作相关答疑汇总

1、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教职人员,如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等以上情况,该如何对照处理?

答:若申请延审的教职人员在近5年内因故意伤害人身安全、破坏公共安全且社会影响恶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办理。

2、部分设区市需要办理延审的教职人员数较多,收集资料耗时长,工作量大,能否改成分批次办理?

答:允许分批办理,但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完成。 3、建议省佛协制定全省延审工作时间表,集中、限期、限次办理。所需提交的表格、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宜过长,反馈要及时。

答:省佛协根据申报情况随时办理,各地佛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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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F1-8C-4B-81-E0

4、部分2015年之前认定的教职人员,存在受戒和离婚时间不合要求的情况,且在申请延审过程中不愿意提供新的离婚证和戒牒。

答:存在上述情况的教职人员申请延审需提供离婚证和戒牒,且户口簿信息需及时更新(两年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2015年时未婚,2020年户口本显示“离异”的教职人员,则不予办理延审。

5、备案过程中存在先受戒后离婚情况的教职人员,在增戒后再次申请认定备案;部分教职人员虽无法律婚姻,但有事实婚姻。

答:由所在地佛协查证核实,确有事实婚姻的,不予办理延审。

6、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不能证明实际婚姻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单身”认定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请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7、部分教职人员提供的延审材料中存在先出家、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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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受戒的情况。

答:由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常住寺院及当地佛协盖章,作为补充材料,视情为其办理延审。

8、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在延审过程中存在婚姻情况有变或者其他不符延审规定的如何处理?当地佛协能否提出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

答:材料不符要求,不予以延审;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同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9、建议进一步明确审核过程中哪些情况“暂缓受理”、“不再受理”等。暂缓受理的应给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避免教职人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重复报送延审材料。

答: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延审材料不符的统一“不再受理”。

10、认定备案流程过于繁琐,时间跨度太长,材料一式五份,保存寄送不方便且容易丢失,最好能实行电子文件认定备案。

答:因省民宗委在线认定备案系统还在升级开发中,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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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认定我们将试运行电子扫描版存档,即各地市佛协收到纸质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电子扫描存档,上报省佛协。在该系统升级完成后,争取实现在线认定备案和延审。

11、在本省受完戒后、省里发文认定的教职人员身份备案工作中,按照《教职人员备案表》申请的要求是经过县(市、区)民宗局审核同意后盖章逐层上报。现在本省受完戒后的教职人员由省佛协直接认定,部分县(市、区)民宗管理部门对少数新戒戒子情况不掌握的未同意上报,导致认定和备案无法衔接。

答:首先,受戒即认定是根据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的中佛协《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第六条:“新戒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传戒寺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由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其次,根据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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