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09]388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遂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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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在村庄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地。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多户联建(鼓励30户以上为一个居民点)、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村庄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指导、督促、协调各 2 / 3
区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对居住户数超过30户的集中居住点的规划方案和审批情况,报市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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