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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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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10条、第11条、第50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12条、第2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3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决定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8、9、10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5、6、7、8、9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局法定代城乡客表人及分运管理管领导、 科、派内设机构驻政务负责人、服务中窗口负责心窗口 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企业未投保、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经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号)第67条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第87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号)第69条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7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条 《道路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号)第90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号)第76条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69政策法条 ; 规科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7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76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未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的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47条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47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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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别权力名称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10条、第11条、第5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12条、第2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3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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