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2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 》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 1 / 2
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牵头、代管。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机关事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