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XX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XX省地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区人民政府对《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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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XX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农业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XX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XX区所辖区域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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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XX区所辖区域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区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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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耕地保护条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日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XX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主要检查XX区所辖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考核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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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XX区所辖区域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纳入XX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XX区所辖区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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