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工程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5 工程负责人将咨询报告书草稿、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6、技术负责人审核 6.1 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设置的、领导咨询企业技术工作的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6.2 审核的主要内容: 6.2.1 送审文件是否经过工程负责人详细复核; 6.2.2 审核工程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纠正、补充是否恰当和准确; 6.2.3 对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评估咨询工程中的投资风险因素及其潜在风险区域是否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重点审核; 6.2.4 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结论意见进行重点审核; 6.2.5 工程负责人在“流程单”中提请审核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6.2.6 对未决事项做出技术决策; 6.2.7 咨询报告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6.2.8 对咨询成果报告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是否予以充分考虑,是否有规避措施; 6.3 技术负责人如发现报告书草稿及相关文件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工程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可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内容通知工程负责人。 6.4 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也可以召集工程咨询人员共同商定终审意见后签署。 6.5 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咨询报告书底稿、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提交咨询企业负责人签发。 八、工程审计难点分析 (1)工程造价定额种类多。我们现行的定额,按专业分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建筑工程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等。而各单位从事审计的人员,大多是学财务会计专业的,缺乏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造成审计人员无法准确把握审计标准,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和难度。 (2)关于工程量清单的适用范围 2008版工程量清单规范的总则中,第三条就对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范围作了强制性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作为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是否都应适用清单计价呢?一般而言,但建设工程内容简单且很明确的情况下,用清单模式招标反而起不到控制造价的目的,此时的替代方式就是只做拦标价就可以了。许多省份都出台了相应的清单使用范围,这也表明以控制工程造价为主要目的的清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因此在执行清单计价的范围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资料的完备程度灵活运用。 (3)非标工程的定价。虽然工程造价定额种类多,但实际工程审计中仍存在一些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非标工程,也无参照定额。如大修工程中的机组大修,因无定额可直接套用,按相应设备安装定额标准取一定比例计算或材料价的一定比例计算。还有的工程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定额内所规定的施工条件有 较大的差异,导致无法按照定额各子目单价取费用,由于定额依据不足,也给审计人员对此类工程的审计带来一定的难度。 (4)主材价格的收集。在工程预决算造价中,主材费用占了60%~80%。目前市场上的工程材料规格品种繁多,优劣掺杂,不同的产地和品牌、不同的时间往往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虽然造价部门也定期发布主材信息价,但由于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不断采用,如:装饰材料、屋面防水材料等。工程审计人员感到主材价格的收集难,无法及时收集到最新的市场价格信息,导致无法准确地确定主材的费用,也就导致无法准确地确定工程的造价。 (5)工程量的审核。工程审计中大量工作在于工程量的审核,而且大多采用单一的全面审核方法,该方法的优点是审核的精度高、质量高,缺点是耗费的人力精力多,效率低,对于复杂的工程工程,采用该方法,必然加剧效率与质量的矛盾。若强调效率,审核人员在长时间的超负荷的工作中,也难以保证不出任何失误,也难以保证工程审计的质量。 (6)设计变更和签证。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与施工图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如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材料代用等,引起造价的调整。由于审计人员大都实行事后审计,掌握的资料不一定完整,而施工单位往往只计调增部分而不计调减部分;同时由于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工程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对此类费用的处理不当,会增加投资规模,甚至会造成投资的失控。 九、工程审计风险评估 一、跟踪审计风险的类型 根据风险的成因,我们把跟踪审计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风险:审计环境风险、被审计对象风险、审计单位行为风险、组织审计风险。 (一)审计环境风险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法律环境风险。首先,体现在审计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的对象是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虽然是对审计方式的创新,但在实施中涉及建设工程决策、施工过程管理等全新内容,审计方式也有创新,属于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之外的。其次,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对跟踪审计作出一些要求,但属于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虽然各地审计机关相继总结出一些工作经验,出台了相关的跟踪审计办法或操作规程,但在全国范围内,仍缺少全国性通用的详细的规范和指南,影响了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效果,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建筑业执业环境风险。由于建筑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如《招标投标法》对“肢解工程”等招标投标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往往由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机制也还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务透明度不高,缺少社会监督,导致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监管很难到位。 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政治、经济环境风险。首先是社会的稳定。在工程建设当中,一项影响很大,但是发生概率比较小的风险就是国家社会是否稳定。其次是政策的支持。同样的一个工程,如果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相比于受到国家政策的约束,其工程的风险相对来说会小很多。第三是政府的行政效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审批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而严格的审批程序,涉及数十个部门,因此一旦某个部门的效率不高或者出现一点小问题,就有可能对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第四是社会风气的好坏。在当前社会大众眼中,很多百姓都认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存在腐败问题,出现质量问题是很常见的事情。这些观点使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处在百姓的排斥心态当中,对工程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最后是政府干部的寻租行为。此外,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变幻莫测,人工费持续上涨,,建材价格的起伏和经济政策的交替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二)被审计对象风险 1、工程复杂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周期长;参与单位多,各单位之间关系协调的工作量大且难度大;技术组成复杂,随着许多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出现,复杂性不断提高;作用和影响时间长。 2、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内部管理风险。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具有政府投资建设主体和工程资金使用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做为中间代理人,用的不是自己的钱,是公众的钱,建的是公众的工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个别领导者党性不强,工作中不讲原则,以权谋私,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目前政府投资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方式上偏重于行政处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且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比较大。此外,有些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工程的投资、组织实施和监管同位一体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工程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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