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王某女婿可适当多分。
.作业4参考答案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一、名词解释:
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6
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A\
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www.qincai.net$M&@2x6u&A7e#x 6、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o!H&A5Q#A:l1\\&@9P
二、填空: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J#M-D$m7Y2G6S#[
1、特定性 2、实际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 3、开标和决标 4、履行要求 5、无因管理之债 6、人格权
7
身份权 7、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8、被继承人死亡时 9、连带责任 10、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7`9m&z+x7^ 三、单项选择题::::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S(m$W4r8F6@-j/d3
1、B 2、C 3、D 4、C 5、B 6、D 7、C 8、D
四、多项选择题:
1、A、B 2、A、B、D 3、A、C、D 4、A、B、C、D 5、A、B、C
6、A、B、C 7、A、B、D 8、A、C
五、问答题:
1、答:⑴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⑵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⑶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
8
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⑷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答: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⑴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⑵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⑶内容具体确定。(4)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答:
(1)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实践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 影响。 构成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非财产损失包括人身损 害和精神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
它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 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行为人 的行为及其事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
9
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 任其发生; 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皮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 未遇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 六、案例分析
答:1、本案中,甲享有继承权,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