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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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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物业管理制度

武汉天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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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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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制度

本公约自签定之日,双方均对公约约定事项做到了充分了解,自愿于签定之日起,共同遵守。

武汉天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

武汉天凯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全面负责天凯职工公寓所有

商铺的管理及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二、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承租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拟定、修改管理公约的某

项条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商铺。 三、

为维护公共配套设施的完好,定期安排检修、保养工程。

1. 水、电、管道、管线的检修。

2. 雨、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排污系统的清理。 3. 共用建筑及设施之保养和维修。 四、 五、 六、 七、

对商铺在本小区公共区域的促销、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 保持整个公共区域环境的卫生及清洁。 负责公共区域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对园区内的各种车辆实行管制,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

车辆,实行按规定收取场地费。 八、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日常治安工作的管理,协助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商业管理,配合

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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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武汉市政府有关条例和规定向承租人征收综合管理费、水费、

电费及其它费用。逾期不交、或超过一个月未缴全所有费用者,将增收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违约方追讨,其一切支出由违约方支付。 十、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武汉市政府有关条例和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承租人提出奉劝、

通报、警告、停止能源供应,直至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 所收费用建帐核费,专款专用。

十二、 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承租人清理阻塞在公共区域的任何障碍物,清理或更正有违反本合同消防条例的任何装置或物品,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追讨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 物业公司准予的任何许可只能作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作为物业公司放弃有关条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除书面申请之手续。所有条款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十四、 物业公司热情为承租人排忧解难,做好服务,并依法管理。

商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商铺承租人有义务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协议约

定,配合物业公司的装修及维护改造等相关安排。 二、 三、 四、 五、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权。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建议权。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商铺承租人必须逐月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能源使用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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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商铺承租人有权对其所租赁房屋的室内进行装修,但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装修管理

规定向物业公司装修监理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服从装修管理。 七、

商铺承租人自入伙之日起,属工程维保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一年(属承租人人

为损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满后,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八、

商铺承租人签约时,必须在物业公司登记其有关工作人员名单、人数、籍贯等资

料。如有任何通讯地址、人员变动或电话更改,须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登记,以便沟通管理。 九、

货物起卸:承租人应遵照物业公司安排之时间、地点起卸货物,特殊情况的须提

前与物业公司协商,并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为目的。 十、

商铺承租人不得因其经营行为噪音扰民,污染小区环境。

十一、 商铺承租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对其他居住业主造成生活干扰 (如噪音、气味、震动等污染),如产生此类情况,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十二、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消防及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或储存下列物品于店内: 1. 易燃、易爆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2. 军用、警用武器;

3. 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和植物; 4. 政府查禁的其它物品。

十三、 承租人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口头或书面之投诉或提出各项改善建议,但必须具名,以便联络。

十四、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修、检修、查表等相关工作。

十五、 不得在店铺外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故意或过失性抛洒物品的一切责任。 十六、 承租人要积极配合毗连房屋的维修工作,不得以营业为由阻碍维修工作的正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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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未经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擅改房屋的任何部分。

十八、 承租人及其职员必须爱护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并负责其直接经济损失,承租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九、 任何承租人违反上述条款,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讨一切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十、 物业公司准予的任何许可只能作为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作为物业公司放弃有关条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除书面申请之手续。所有条款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二十一、 承租人应正常使用店铺内出租方提供的自用或公用设施设备,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二十二、 承租人的经营方针以提供一流服务为之目的,和谐经营,不得恶性竞争。

物业公司管理收费

一、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承

租人自签订公约之日起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 年 月 日起计,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为 元。 包括:

1.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如供水、供电系统等)之保养维修费用及年检费。 2. 公用设施及公共责任赔偿费。

3. 公共区域卫生清洁费、绿化费、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以及厨余的垃圾环卫部不负责清运)。

4. 小区的治安维护及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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