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卫办妇社发[2008]74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4.22 【实施日期】2008.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在全国逐步推广和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作,服务提供不够规范,信息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为逐步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规划目标,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完善协作机制 1 / 9
各地要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
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内部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妇幼部门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信息和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认试验等工作,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医政部门负责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科学规范开展工作,落实修订方案
根据我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状以及国内外相关技术进展,我部组织专家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方案》)。《修订方案》进一步强调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的策略,对咨询检测服务、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婴儿喂养指导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各地要参照《修订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有机结合,切实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开展网络直报
各地要重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阳性孕产妇及婴儿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开展信息管理相关培训、督导与质量控制活动,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上报与管理,提高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利用。《修订方案》中 2 / 9
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相关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进行了修订和完
善。同时,我部组织开发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即将在全国范围投入应用。各地应按照《修订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数据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在国家开展相关培训后,及时应用“信息系统”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国家在原有271个县市工作基础上,将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工作的地区扩展到全国130个市(地、州)的333个县(市、区)(详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及其附件《2007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要求,积极开展相应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能力建设,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资金和项目经费支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的覆盖面,将全省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纳入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经费,落实综合服务措施。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2.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地区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 3 / 9
目标,进一步推进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特修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
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 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 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 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二、策略及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4 / 9
1. 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订本地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 加强多部门协作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 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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