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程地
址:
工程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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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
方) : 承包方(乙
方):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对乙方所
作 装修方案评审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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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价的审核,确定由乙方担任该项目的施工任务,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拟订以下合同条款。 1.0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1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人民币 。 1.2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预付或支付 工程款,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1.3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拨付工程款时间 占合同承包造价 金 额 3 / 11
(%) 预付款(合同签定后即付) 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 (人民币:元) 1.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拨付工程尾款,如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0 工程变更
2.1 乙方将按照合约指定之数量、图纸及工作范围施工,监督及按期完成。
2.2 工程进行期间,如更改设计,数量及物料,新加或删减之工
程项目将作为后加,乙方将依照主合同之项目单价,提出后加单供甲方确认增加或减少金额;该款项确认后,甲方将按届时已支付合同款项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变更款项给乙方,余款随原合同日期和比例进行支付。
2.3 甲方必须签署“改动工程合约”或“工程备忘”以确认增加或减少之工程项目,同时必须按照主合同指定之付款办法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影响工期之项目,完工日期将会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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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方在收到后加单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而不签认,自后加单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 工期
3.1 双方议定此工程工期为 天,开工日期以大厦各项报批程序完毕正式进入工地施工及收到预付款最迟之日起计算。
3.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责任方提供证明或甲方直接判断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
2) 施工期间因大厦、非乙方原因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3) 不可抗力;
4) 甲方付款时间晚于本合同第2.0项所规定的日期;
5) 因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无理干涉或其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的延
误;
6) 由于大厦指定承包商或业主指定承包商延误;
7) 因施工现场发生停电、供水的中断或电梯的停运对乙方产生施
工延误;
8)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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