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猪(头)(25Kg鸡(只) 级 以上) 蛋鸡 肉鸡 I 级 II 级 ≥3000 500≤Q<3000 牛(头) 成年奶牛 肉牛 ≥400 200≤Q <400 ≥≥200000 ≥200 100000 15000≤30000≤Q 100≤Q Q <200000 <200 <100000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25Kg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I 级 II 级 以上) ≥6000 3000≤Q<6000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200000 ≥400000 ≥400 100000≤200000≤200≤Q<200000 Q<400000 Q<400 注: Q表示养殖量。
肉牛 ≥800 400≤Q<800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
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
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
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
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
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
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
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
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
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
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
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