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 顶升、滑移、夹持机构的液压缸、液压管路、各类控制阀等液压元件不应有泄漏。 5.4.6 压力表应能准确指示数据。 5.4.7 夹持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持机构运行应灵活,夹持力应达到额定指标; 2 夹持板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5.4.8 电气系统中设置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应齐全,且灵敏可靠。
5.5 转盘钻孔机
5.5.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杆应无弯曲变形;不应有严重锈蚀、破损;磨损量不应超过使用要求;
2 钻架的吊重中心和转盘的卡孔及与护筒管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其偏差应小于20mm;
3 水龙头密封性能应良好,不应有泄漏,转动应自如;导向轮应转动灵活,钻进时,在导向槽中不应有卡阻。 5.5.2 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及过热。 5.5.3 行走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行走、滑移的滚筒应平直,几何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应有严重塑性变形和裂纹;道木铺垫应平整;
2 卡瓦与走管结合面应良好,安装应牢固,行走、滑移不应有卡阻。
5.5.4 转动部位和传动带配置的防护罩应齐全,安装应牢靠。
5.6 螺旋钻孔机
5.6.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杆不应有弯曲,钻头、螺旋叶片磨损不应超过20mm; 2 动力箱钻杆中心、中间稳定器和下部导向圈应在同一条轴线上,中心偏差不应超过20mm。
5.6.2 动力箱配置的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及过热。 5.6.3 动力箱传送动力的三角带松紧应适度,不应打滑、缺损、老化。
5.7 筒式柴油打桩机
5.7.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式柴油打桩锤附属部件应齐全,上、下缸体不应有裂痕和严重锈蚀;
2 燃油泵、机油泵等附属部件连接应牢固;
3 燃油系统、润滑系统管路固接应良好,油路应畅通,管接头不应有渗漏,橡胶管不应老化;
4 水冷式柴油打桩锤不应有内泄、外漏,冷却水量应符合要求;
5 风冷式柴油打桩锤下汽缸散热片应保持清洁,不应有油污;
6 活塞环、阻挡环、导向环、半圆挡环磨损量不应超过说明书规定,缸体内应清洁,不应有异物;
7 起落架、导向抱板磨损量不应大于4mm,抱板与桩架立柱导向杆间隙不应大于7mm。 5.7.2 缸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缸体应保持同轴,内壁应平滑,上下缸体连接螺栓紧固并应安装防松装置,锤工作时汽缸连接螺栓不应松动;
2 橡胶缓冲垫圈卡固应牢靠,锤钻与橡胶缓冲垫圈的接触面不应小于缓冲垫圈原底面积的2/3;
3 下缸体法兰与钻座间隙不应小于7mm; 4 缸体密封性能应良好,下缸体下方不应漏气。 5.7.3 燃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泵供油柱塞不应严重内泄,供油量应达到规定要求,油量控制档位操作应灵活准确;
2 供油曲臂磨损不应超过说明书的规定,紧急停锤装置操作应灵活可靠,控制拉绳粗细应适当,承受拉力应达到说明书的要求。
5.7.4 润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油泵不应有内、外泄漏; 2 各部油嘴应齐全、完好、油路畅通;
3 润滑油厂牌、型号、黏度等级(SAE)、质量等级(API)及油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5.7.5 起落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件应齐全,起吊锤芯的吊钩运行应灵活有效,吊钩与锤
芯接触线距离应在5~10mm 之间;
2 滑轮与支架连接应牢固,滑轮润滑应良好,转动应灵活,不应松旷及转动受阻;
3 滑轮不应出现缺损、裂纹等损伤;
4 滑动抱板与支架的连接应牢靠,连接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5.8 振动桩锤
5.8.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额定指标;
2 附属部件应齐全,金属结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
3 附件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松动;
4 外观应清洁,不应有油污、严重锈蚀;振动箱润滑油不应有明显渗漏。
5.8.2 工作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器振动偏心块安装应牢靠,振动箱内不得有异常响声,偏心轴高速运转时,轴承不应过热;
2 润滑油面应在规定范围内;
3 皮带盘不应有裂纹、缺损;传动三角胶带松紧应适度,不应采滑,磨损不应超过说明书的要求;防护罩不应变形、破损;
4 隔振装置的弹簧、轴销应齐全,不应有塑性变形和裂纹; 5 导向滚轮安装应紧固,转动应灵活,不应有缺损;与桩机立柱导管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7mm;
6 提升滑轮组外观应整齐,滑轮转动应灵活、轻便,不应有裂纹、缺损等损伤;钢丝绳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6.1.8 条规定;
7 不应有横振。
5.8.3 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应齐全、可靠。
6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6.1 一般规定
6.1.1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臂等转动体上应标明以明显的色彩标志。
6.1.2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应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1.3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1.3 的规定,否则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6.1.4 吊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 吊钩严禁补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