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省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 ,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 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 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
6
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 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 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7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七条 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8
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