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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申请作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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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編號:Y5072-04

沙 爾 德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聖 保 祿 醫 院

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

制定部門:業務處病歷課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20日制定 中華民國 96 年11月 9 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 5 月 3 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 7 月 6 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 3 月 12 日第四次修正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3月 12 日桃聖告字第107018 號頒行 編號:Y5072-04

中華民國107年 3 月12 日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病人隱私,並規範病歷(含電子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之申請流程,特制定本作業準則。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病人本人。 二、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受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之人。

四、病人已死亡者,病人之配偶、具行為能力之直系親屬或繼承人,亦得申請。

第三條:申請方式

一、申請病歷資料:

(一)申請人無法確定申請資料之日期或範圍時,應依門診就醫方式,經主治

醫師確認其日期、範圍後,申請之,若申請人擬於病人就診時一併申請病歷資料者,亦同。

(二)申請人已確定申請資料之日期、範圍者,可經臨櫃申請流程辦理。 二、申請診斷證明書:

(一)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且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應依門診就醫方

式申請。

(二)申請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或雖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但無須與

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可經臨櫃申請流程辦理。

第四條:受理時間

一、門診申請:於主治醫師門診時間受理。

二、臨櫃申請:週一至週五之上午9時至下午17時、週六上午8時至12時,週日不

受理。

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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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收費標準

一、病歷資料:

(一)病歷資料頁數5張內(含5張)100元。 (二)病歷資料第6張起,每張5元。

(三)申請病歷資料需醫師新增紀錄者,視同一般門診流程處理及收費。 二、診斷證明書:

(一)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50元/份。 (二)申請新開立一般診斷證明書

1.無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可臨櫃申請,收取行政處理費100元/ 次及診斷證明書費用100元/份。

2.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應掛號該主治醫師門診申請:

(1)主治醫師依病歷開立一般診斷證明者,收取掛號費100元及診斷書費 用100元/份,共200元整。

(2)若主治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內容超出一般診斷證明書記載範圍,而有必 要重新診察,可視為有門診診療,依門診就診收費外,另加收診斷證明書費用100元/份。

三、以上開各項申請資料如需郵寄,若總頁數15張以內者(含15張),加收郵寄

服務費50元,如總頁數大於15張者,郵資另行計收。 四、其他說明:

(一)於主治醫師門診單純申請病歷複製本,未有診察事實者,不予收取掛號

費用。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記載內容:門診、急診、住診,起訖日期,診斷(含傷口

大小)、處置,就醫合計次數或住院天數等一般保險理賠用途。

第六條 申請病歷資料作業流程

一、診斷證明書開立

(一)經醫師專業認定屬同一病情多次就醫者,由最後一次就醫之主治醫師開

立。

(二)原主治醫師請假或離職,則由該科科主任或由科主任指定代理醫師代為

開立。

二、病歷資料申請

(一) 除管制病歷外,本院依「病歷資料/診斷證明申請書暨委託書」選取複

印範圍辦理。

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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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管制病歷外,依「病歷資料/診斷證明申請書暨委託書」選取複印範

圍辦理。

第七條:申請及取件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病歷資料或診斷證明書,無論係經門診或臨櫃申請,均應填寫「病

歷資料/診斷證明申請書暨委託書」(如附件一),經批價櫃檯辦理。 二、醫療影像申請可直接於心導管室、核醫、放射科櫃檯辦理;但屬家暴案件或

特殊隱私照片、影像,非本人申請,而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申請者,仍需經病歷課查核確認申請資格,方得辦理。 三、一般病歷申請於申請後3日內取件。

四、經門診申請部分病歷資料、已開立診斷證明書複製本或因轉診就醫需求申請

單次檢驗(查)報告,並表明當場取件者,得於申請後60至90分鐘取件。 五、申請中文病歷摘要、整本病歷資料等,原則上於申請日後14日內取件。 六、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者,於該醫師可掛號日後3工作日取件。 七、取件方式

(一)自取:由醫事課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郵寄:以普通掛號方式寄至申請人指定地址。

第八條:申請注意事項

一、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申請及取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正本。病人

為未成年者,應檢具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二、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病人身分證正本(病人為未成年者,檢具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 (二)委託同意書。

(三)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後,影印複本留存。 (四)取件時攜帶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正本以核對身分。

三、往生者資料申請:由具繼承權之親屬提供身分證正本、與往生者關係之證明

文件及病人除戶證明申請之。如委託代理人申請,需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及影印複本留存。

四、家暴、性侵案件相關病歷及精神科病歷因涉特殊性及隱私性,限本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申請。若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非基於被代理人之利益,不得申請。 五、保險公司申請病人病歷資料時,應以正式書面函文提出申請,並檢附病人載

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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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申請範圍及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僅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署之概括性條款同意書者,為未取得病人之委託。

第九條:實施與修正

本作業準則經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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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第四次修正

病历资料申请作业准则

規章編號:Y5072-04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病歷資料申請作業準則制定部門:業務處病歷課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制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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