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般 要 求 : 1.1.
材 料 : 玩 具 生 产 用 的 材 料 应 是 新 材 料 或 是 经 过 处 理 使 其 有 害 物 不 会 超 过 标 准 要 求 . 应目视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 裸眼进行观察(不应通过放大镜观察).
1.2.
组 装 玩 具 : 1.2.1. 1.2.2.
儿 童 组 装 玩 具 : 标 准 使 用 于 儿 童 组 装 的 部 件 以 及 组 装 好 的 玩 具 . 成 人 组 装 玩 具 : 标 准 适 用 于 组 装 好 的 玩 具 .
根据 装配的难度考虑,需要时,组装玩具应有详细的 装配指 引.如果它 是需由 成人组装 或装 配完投入使用前需由成人对其装配情况进行检查 ,则应特别指明. 1.3.
软 塑 料 片 : 1.3.1.
玩具中的软塑料片,如果面积大于100mm x 100 m m ,而无任何衬底,平均厚度不 得小 于 0.038mm
1.3.2.
;
的软塑料片,其上任何一
对于面积大于100mm x 100 m m ,厚度小于0.038mm
30mm x 30 m m 的 面 积 上 至 少 有 该 面 积 的 1% 开 孔 ;
1.3.3. 1.4.
对于 塑料气球,条件 1.3.1 的 要求,适用 于没充气或没破烂的 双层厚 度 .
,不 能采用 抽/拉线
玩具 袋:由不 透气的 材料做成的 玩 具袋,如 果开口周长大 于 380mm 或绳作为封口方法.
1.5. 玻 璃 :
供 3 岁以上 儿童玩的 玩具,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条 件下可以有可接触及到的 玻璃(茶具 可能使用陶瓷材料): 1.5.1. 1.5.2. 1.5.3.
因玩 具中 的 功能设计必须使用玻璃(例 如 :光学玩具 /电灯泡.试验,装置用的玻 璃 ). 是用 于加强作用的 玻璃纤维.
是实 心玻璃弹子或用于做公仔眼睛的 实心玻璃眼睛.
1.6. 利 边 : 玩 具 上 可 接 触 的 边 应 是 无 伤 害 性 的 非 功 能 利 边 , 具 体 要 求 为 : 1.6.1. 1.6.2.
对 于 可 接 触 到 的 金 属 / 玻 璃 的 边 , 应 不 是 有 伤 害 性 的 利 边 . 对于 厚度小 于 或等于 0.5mm 的金属片,如 果 搭接在另一 0.7m m ,则该金属片的边缘应符合1.6.1 的要求.
1.6.3. 1.6.4.
金属 (含螺丝等紧 固件)和硬 的聚合 材料的 边 缘,应无可 刺伤或 擦伤皮 肤的皮刺.
对 于 功 能 必 需 用 的 利 边 ( 如 显 微 镜 的 盖 玻 片 ), 可 用 于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中 , 但潜在的危险性应以文件描述出来.
对于 电接触功能的 边 缘/显微镜 的载物 玻璃片 和盖玻片 认为是功能性边 缘 ,它们 不需要警告语.
表面 体上 ,其 间距大 于
1.7. 尖 点 和 铁 线 : 铁 线 和 可 接 触 到 非 功 能 性 尖 点 应 是 无 伤 害 性 的 , 具 体 要 求 为 : 1.7.1.
对于 可接触到的尖点,应 不是有 伤害性的 尖点 (注 :铅笔的头以 及类似 的 写/画用 具 的 头 不 作 为 尖 点 考 虑 ).
1.7.2.
对于 功能必需用的 尖点,可用于 供 3 岁 以上儿 童玩的 玩 具中 ,但 潜在的危 险性应 以文 字描述出来,并符 合 4.5. 要 求(对 于 电接 触功能的 尖点,被 认为是功 能性尖点 不再 需要警告语).
1.7.3. 1.7.4.
供 3 岁以下儿童玩 的玩 具 ,见 2.1.3.
对 于 那 些 含 有 金 属 线 , 并 是 供 儿 童 弯 曲 的 玩 具 , 以 及 在 玩 具 中 起 架 子 / 钢 性 / 牢 固 性作 用的金 属 线等,它们很可能 被儿童变曲玩 耍(例如 用在 软件填 充玩具 中 的铁 线 ), 经 试 验 后 金 属 线 应 不 断 裂 和 产 生 尖 点 , 或 突 出 玩 具 的 外 表 面 .
1.8. 凸 出 物 :
—
对 于 突 出 玩 具 的 表 面 垂 直 /或 近 似 于 垂 直 (以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试 验 )的
管 /棒 /杆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刚 性 部 件 ,可 能 伤 害 跌 倒 在 该 玩
,并 且,该 保 护
具 上 的 儿 童,应 加 以 保 护
装 置 在 经 受 试 验 后 ,应 不 被 拉 掉 .
—
对 于 在 小 玩 具 上 的 凸 出 件 ,如 果 在 上 面 加 害
性 ,则该 项 要 求
压 力 时 翻 倒,不 会 有 伤
不适用.
— 对 于 玩 具 雨 伞 /其 伞 骨 的 末 端 应 保 护 .并 且 ,其 保 护 件 在 经 拉 力 试 验 后 ,如 果 脱 落 ,
则 暴 露 的 末 端 ,应 无 利 边 或 尖 点 ,此 外 ,暴 露 件 的 末 端 的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2mm ,光 滑 无毛刺近似于圆形或球形.
1.9.
有 相 对 运 动 部 件 的 玩 具 : 1.9.1.
传 动 机 构 :有 传 动 机 构 的 玩 具 以 及 用 钥 匙 上 发 条 的 玩 具 和 有 启 动 手 柄 的 玩 具 应 满足下列有关的要求:
注 :1. 下 列 A/B/C 项 的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传 动 功 能 较 小 , 不 会 夹 伤 手 指 等 的 传 动 机 构
玩具.
2. 供 3 岁 以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 参 照 2.1. 要 求 A.
玩 具 在 经 过 跌 落 试 验 和 冲 击 试 验 前 /后 ,不 应 有 可 接 触 到 的 利 边 /尖 点 ,以 及 不应出现夹伤手指等的潜在危险. B.
有 传 动 机 构 的 大 型 玩 具 ,在 经 过 翻 倒 试 验 前 /后 都 不 应 有 可 接 触 到 的 利 边 / 尖点以及不应出现夹手指等的潜在危险. C.
上发条的钥匙以及启动手柄与玩具硬性外壳之间的间隙应是v 5m m或〉 12mm.钥匙/手柄上如果有孔,其孔的 大于应v 5mm.
1.92
铰链:如果玩具的两部分分别三250g,并用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铰链连接,沿组装
的铰链是一条缝隙线,则该缝隙在活动部分处于任何位置时,都应插不入5mm 的棒或能插入12mm 的棒.
1.9.3.
弹 簧 : A.
钟 形 弹 簧 : 若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或 等 于 3m m, 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触. B.
拉 力 弹 簧 : 在 弹 簧 承 受 40N 的 拉 力 时 , 若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或 等 于
3mm ,
去 掉 拉 力 时 弹 簧 又 复 原 , 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触 . C. 或
等 于 3mm , 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触 . 如 果 压 缩 弹 簧 中 有 一 根 导 轴 , 使 得 手 指 探 针 A( v 3 岁 )不 能 沿 簧 距 间 隙 插 入 5mm 以 上 ,则 认 为 , 这 是 一 种 保 护
1.10.
发 射 的 玩 具 :
一 般 要 求 :
硬性的发射物的端头的直径应:三2mm
在 发 射 物 的 碰 撞 表 面 上 的 弹 性 物 , 进 行 60N 拉 力 试 验 ,应 不 脱 落 . 注 : 沿 地 面 /轨 道 以 及 其 它 表 面 飞 行 的 玩 具 , 不 作 为 发 射 玩 具 .
1.10.2.
压 缩 弹 簧 : 如 果 能 承 受 40N 压 力 的 弹 簧 在 自 由 状 态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1.10.1.
不 能 贮 存 能 量 的 发 射 玩 具 :
飞 镖 形 发 射 物 的 头 应 是 钝 的 , 或 有 碰 撞 面 积 不 小 于 3cm 2的 弹 性 保 护 材 料,发射物的头应是非金属,但面积不小于3c m2的磁性材料圆盘除外. 直 升飞机 以 及类 似 上升 飞行 的 玩具 ,其螺 旋 桨外 围应 有 保护 环 .
1.10.3.
可 以 贮 存 能 量 的 发 射 玩 具 :
最大发射动能应不超过:
对 于 无 弹 性保 护 头 的 发 射 物 : 0.08J 对 于 弹 性 发射 物 和 有 弹 性 保
护 头 的发 射 物 : 0.5J
对 于箭形发射物,如果 最大动 能大于 0.08J, 则应有 弹性保护头,并且 其弹 性 材 料 撞 击 面 的
最 大动 能 不 大 于 0.16J/cm 2
料 的 玩具 , 以 及 发 射 动 能 大 于 0.08J 的
对 于 能 发 射非 玩 具 配 套 的 物 玩 具 ,
应 符 合 要 求 的 警 告 语 .( 为 了 减 少 造 成 眼 睛 受 伤 的 危 险 ,强 烈 建 议 制 造 商 把 玩具设计成除玩具本身专用弹射物外不能击发其 它弹射 物). .
1.10.4.
弓 和 箭 :
箭 头应是非金属材料,但面积 不小于 3cm 2的 磁性材料圆盘 除外. 最大动能不超过: 0.08J 对 于 0.5J 对 于
无 弹 性 保护 头 的 箭
弹 性 材 料制 造 的 箭 或有 弹 性 保 护 头的 箭 .
箭 的 最 大 动 能 超 过 0.08J 时 , 应 有弹 必保 护头 , 并 且 其单 位 面 积 上 的 最 大 动 能 不 大 于 0.16J/cm
1.11.
2.
声响 玩 具:此 标 准不 适 用于 口动 玩 具(如 哨 子/笛子 ),儿 童 启动 的玩 具 (如 鼓)及 磁带 放 音机/CD放音机和其它类似的电子玩具,但此类玩具配有耳机或耳塞,则须符合此要 求:
在无干扰的场合测量近耳玩具发岀的A-加权声量LpA不得超过80dB,使用 Coupler 测 试 时 , 则 不 得 超 过 90dB.
由摇铃或 挤压玩 具发 岀 的 A- 加 权单相发射声 量 LpA 1s 不得 超 过 85dB. 由摇铃或 挤压玩 具发 岀 的 C- 加 权声 量声 量 峰值 LpC Peak 不得 超 过 110dB. 如果玩具发岀的C-加权声量声量峰值LpC Peak 超过110dB,则应提醒使用者 注意可能会产生的 听力损害,见 4.8.
2. 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玩 具 :
2.1.
一 般 要 求 :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
— 纸片 /纤维/橡皮筋/纱绒/绳/绒 毛.
— —
—
蜡笔 /粉笔/铅笔等类似 的 无可拆卸部件的 书写/绘 画工具 . 气 球 .
造型 用 粘土及类似 制品.
2.1.1. 玩具 以及可拆卸的 零件应 不 是小对象(按小对 象试验), 对于容 易推或 拉岀 来的 小木结,认为是小对象.
2.1.2. 玩具 经扭力试验/拉力试验/跌落试验/冲击 试验和 压力试验后,应不 产生可接触 的 小 对象/利边/尖点,如有可 接触的 弹簧,则 应 符合 1.9.3. 要 求.
2.13 金属物品的尖端或铁线的横截线段如果三2m m,则认为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尖点. 2.1.4.
大型 玩具(重量 大于 4.5Kg, 或 投影面积 大于 0.26m 2或 体积大于 0.08m 3)按 2.1.2. 的 要 求进行试
验,但用 翻倒试验 替代跌落试验 .
2.1.5.
用 胶 粘合的 木制玩 具 以及粘有塑料图案等的 玩 具,在 经受 2.1.2. 中规定的 试 验 前,进行浸泡试验,
(在浸泡试验中,玩具 上松/脱出的油漆碎片不认 作小物件).但 厚的 表面涂层碎片(例如 清层漆层),本标准认作是小对 象.
注: 本要求对 2.1.5. 不适用于大型玩具/书纸片/纸卡 等类似玩具.
2.1.6. 2.1.7. 伤
害性 的破裂 .如破裂不产生危险 时则可接受.
2.1.8.
泡 沫 材 料 玩 具 或 含 有 可 接 触 的 泡 沫 材 料 的 玩 具 , 试 验 时 其 夹 具 应 无 对 泡 沫 材 料 产生影响结果的损坏.
2.2.
填 充 材 料 : 2.2.1. 2.2.2.
软 的 填 材 料 中 应 无 金 属 铁 钉 /针 / 刺 等 硬 的 或 尖 的 物 件 .
软的 填充玩具,如果含有小对象 (例如发声 部件/铃/碎泡沫)或其填 充的泡沫材料 能被 撕碎,则其外罩应能 经受线缝以及纺织品材料的拉力试验,如果产生 破裂则 应 在 10N 力 下 不 能 插 入 探 针 A.
2.3.
玩 具 上 附 着 的 塑 料 片 : 对于附着的玩具上的 塑料片 ,如果按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试验要 求用 0.04m m 厚规检 测证明能插入,然后,按线缝以及纺织品 材料的 要求进行拉力试验,如果塑 料片被 拉 脱,并且面积大于100m m
玩 具 表 面 和 可 接 触 的 边 缘 应 无 毛 刺 .
供 5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的 外 壳 ,在 经 受 2.1.2. 中 规 定 的 试 验 后 应 无 潜 在 有
x 100mm
2.4.
玩具 上 的绳 : 2.4.1. 2.4.2.
,则平均 厚度应 三0.038m m.
玩具 上的绳的最小厚 度应 不小于 1.5m m.
玩具 上的绳如果含有可打结形成环的附着物,则 自由 长度:
在 25N ± 2N 的 拉 力 下 不 长 过 220mm.
在 25N ± 2N 的 拉 力 下 如 果 绳 子 被 拉 断 , 则 断 绳 长 度 不 应 长 过 220mm , 其 断 绳应是在不改变连接特性的情况下可再次连接在一起.
2.4.3. 2.4.4. 2.4.5.
在 25N ±2N 拉力 下任何环形绳的周长应 不超过 380mm. 有自 收缩绳的玩具,其弹簧收缩 力应小 于 10N.
横跨 童床/围栏/婴儿车等上固定的绳,在 25±2N 拉力下 不应长过 750mm 伸长 率不大 于 40%, 警 告语应 符合要求.
,并且,
2.5. 充有 液 体的 玩 具: 2.5.1. 2.5.2.
充有 液体的玩具, 在经过有关试验 后,按(漏液性检测)应 不漏液或有可能产 生漏 液的裂纹. 充有 液体的出牙器应 有符合的警告语
注: 本要 求不适 用于装 有液体的电池,以 及装在容器中的手画涂料等.
2.6. 2.7. 3.
包 装 : 3.1. 3.2.
对于 软塑料袋,如果开口周长大 于 380mm ,则 平均 厚度应 不小于 0.038mm.
对于 开口周长大于 380mm 的软 塑料袋,开 口处不 应有收缩绳等类似收口对象. 注: 本要求不适用于 : 电驱动的玩具的最大 限制速 度:电驱动的座骑玩具的最大速度 不应超 过 8Km /h 玻璃和瓷器:可接触的玻璃和瓷器不能用于供 3 岁以下 儿童玩 的玩具中.
— 在拆开包装时,就撕烂 的吸塑材料包装膜. — 符 合 1.3.2 要求的塑料袋. 4.
警 告 语 和 使 用 说 明 4.1.
一 般 要 求 :
4.1.1. 制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或 进 口 商 的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国 家 内 的 名 称 / 地 址 应 出 现 在 玩 具 上 或包 装上,并且清晰/可 见/不易擦掉 .
4.1.2. 使 用 C E 标 志 代 表 声 明 产 品 符 合 EU ROPEAN COUNCIL DIRECT IVE 88 /378 /EEC - 3 MAY 1998( 欧洲共同体委员 会指南),并且受 EURO PEAN COUNCIL DIRECT IVE 93 / 68 / EEC -22 J ULY 1993 中所述有关 C E标志 的法规要求的 管制.
4.1.3. 4.2.
警告 语/使用说明,应使用玩具销售国的官方语言.
不 是 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Warning!
“Not s uitable for c hildren under 36 m onths ” of “ Not suitable for c hildr en under three years ”. —
上述 警告语 :”不适用于 3 岁 以下儿 童玩”其,后还应加上适当的危害性描述 ,例 如 :D ue to inc lude sm all parts. — —
上述 警告语应出现在玩具上或零售包装上, 特定 的危害性可出现在说明书等 上. 上述 警告语 可 用 EN71- 6 中 的 图代 替 .
注:上 述警告语不适用于因其功能/尺寸/特 征/性能等其它有 说服力的 原因,明显不适 用 于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
4.3.
对 水 上 玩 的 玩 具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
水上 玩的玩上以及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语: Warning! Onl y to be used in water under s upervis ion . — — —
4.4.
该警 告语应与玩具表面颜色有好的对比度,不 能擦掉.字的 高度 3mm. 对于 充气的 玩具,则该警告语离 气嘴的 距离应不大于 100mm. 无图 案/文字表明,该玩 具在无成人监看下玩是安全的.
in which the child within its
depth and
对 功 能 性 玩 具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
在玩 具或包装上应有 如下警告语: 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 — —
如果 不小心使用将会 有危险时,应有使 用说明 和警告语.
对于 比例模型或仿真玩具,应写 明不应 放在幼 儿可接触到的 地方.
vision of an adult.
4.5. 对 功 能 性 尖 点 和 利 边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有功能性尖点或利边 的玩具 在包装 上应有 警告语 ,以及使用说明(适用的话).
4.6. 对 弹 射 玩 具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发射玩具: — —
如果 能发射非玩具本身配套的子弹应指 明潜在的危险.
发射 物(子弹)的最大 动能大 于 0.08J, 应有 如下警告语: Warning! Do not aim at e yes or fac e.
4.7. 对 仿 真 的 防 护 面 罩 和 头 盔 的 警 告 语 要 求 :
仿真的 防护面罩和头 盔玩具 以及它 的包装 ,应有 如下警告语: Warning! T his is a to y, Does not pr ovide pr otection.
4.8. 发 声 玩 具 : —
发岀高的脉冲声音(Lpc peak > 110dB)的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语: Warning! Do not us e c los e to the ear! Misus e m ay cause dam age to hearing. —
对 于 玩 具 响 炮 还 应 加 上 如 下 语 句 : Do not fire indoors!
4.9.
乳 胶 气 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