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监督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草案之日起12个月。重整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向管理人报告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将与债务人企业召开定期会议,并在认为需要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听取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状况的汇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将向法院递交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主要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管理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九)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1、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处置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金型系列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金型系列企业破产。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以及本重整计划约定的转股方式均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已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抵押/质押登记的注销及解除查封、冻结
对金型系列企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金型系列企业财产予以处置后应当在收到管理人要求配合完成抵押物的注销手续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已通过法院查封、冻结金型系列企业财产及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要求配合完成解除查封、冻结手续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的查封、冻结。
四、关于重整计划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重整的原因
1、金型系列企业近年来因急剧扩张,而自有资金来源不足,融资成本过高,加上主营业务的钢材加工及贸易因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企业无力支付沉重的融资成本,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出现困
难,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全部被抵押及查封,完全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陷入破产境地。
2、金型系列企业尚有两宗共计约387亩的土地已由当地政府批准可实施三旧改造,在企业重整成功的情况下,上述土地资产具有巨额的三旧改造开发升值。
3、鉴于金型系列企业目前状况,如不能重整,全部资产予以清算拍卖,普通债权人基本无法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受偿率亦极低。
4、鉴于金型两宗土地虽可进行三旧改造,但因为规划等原因,具体的开发方式及手续尚未办理,暂时也没有投资人。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只能暂时采取债转股方式,由债权人按份额持有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权益,以享受土地未来开发及引进投资者的收益及升值。
(二)、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和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对比
1、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根据本草案第三条第(二)第3点的测算,重整状态下金型系列企业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约为 13.85 %,且未来尚有提升预期。
2、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约为:1.25%。
五、结束语
为保障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债务
人拟订本重整计划草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为使重整效果彰显,且所有计划内容均能顺利逐步达成,特别恳请所有债权人谅解,并给予支持本计划通过,使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可互蒙其利。本重整计划成功的关键,有赖于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的通力合作,恳请各方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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