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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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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专业化管理煤矿企业(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探放水工作。

第四条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探放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煤炭企业探放水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导煤炭企业探放水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督导探放水设备、仪器配备工作。煤矿企业对探放水工作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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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责任,负责探放水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 原则上采掘工作面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应由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但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确需采掘外包队伍配合进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业要将外包队伍探放水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探人员、化探人员、班组长由煤炭企业相关人员担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队伍取得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担任。

第三章 探放水队伍

第八条 探放水队伍要接受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必须明确1名队长,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物探、化探人员,每台钻机设置机长1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备电工1名,钻工配置必须满足矿井探放水要求。

第九条 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或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具有从事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下钻探等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 探放水工必须按照《煤矿探放水工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矿井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基建矿井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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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置应满足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探放水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重大、特别重大探放水工程委托本煤矿企业以外的探放水队伍施工的,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探放水队伍。要求选中的探放水队伍技术能力强,探放水经验丰富。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探放水工程再转包、分包。

第四章 探放水设备

第十三条 探放水设备指专门探放水钻机、注浆泵、开孔定位仪、钻孔轨迹仪、测斜仪及其相应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探放水工程量需要,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注浆泵工作压力,必须满足孔口管注浆封孔和孔口管的耐压试验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

第十六条 探放水设备的完好率必须保持在80%以上。专人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至少要采用一种有效的物探装备,防治水任务重、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井新开拓和新掘进区域必须做到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有掘必探。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开展顶板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实测工作,带压开采矿井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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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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