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根本术语
第一节 房产分类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立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局部费用,其本钱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 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那么确定。 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给、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与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本钱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当,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局部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局部或全额出资建立,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安居房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立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立的面向广阔 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本钱、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属经济适用房的一类 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DOC
规定,按照本钱价或者标准价购置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本钱价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置的,职工拥有局部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微利房
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局部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置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置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效劳所用的房屋。
写字楼〔办公楼〕 DOC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单元式住宅
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复式住宅
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跃层式住宅
由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与其他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水景住宅
是指依水而建的房屋。
TOWNHOUSE
也叫联排别墅,正确的译法应该为城区住宅,系从欧洲舶来的,其原始意义上指在城区的沿街联排而建的市民城区房屋。
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假设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与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