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缩写:CAAL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 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在本会业务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