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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
单位:黎城县教育局 序 职权类 权力 负责人:乔利波
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
部门 收费(征 实施 对承办 机前置 行使 行使 意见 备 号 7
型代码 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 象 构 收)依据和 标准 条件 情况 层次 及理 由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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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 188号)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 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 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 > 实施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号) 10 对初级中学教师 资格、小学教师资 格、1 -4-CF-00 01 幼儿园教师资 格的丧失、撤销、 考试及重新取得 的限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 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 编制人事 公民 股 无 无 常用 县级行 保留 使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 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 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 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号)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三)对 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 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 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 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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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
单位:黎城县教育局 序 号 职权类 权力 子项 型代码 名称 负责人:乔利波
实施依据 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
部门 实施 对承办 机收费(征 前置 行使 行使 意见 备 象 构 收)依据和 条件 情况 层次 及理 注 由 标准 2 -4-CF-00 02 ~【法律】 《屮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 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予以撤/对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举办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学校或其它 教育机构的处政处分。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 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或社 招生办 会组织 无 无 常用 县级行 保留 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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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CF-00 03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 立、合并、改变名称、 层次、类别、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广 告、非法颁发或伪造 证书、提交虚假证明 文件以及管理混乱 等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 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 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 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7号)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 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 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 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 整行政部门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县级行 社会组织 招生办 无 无 常用 使 保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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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
单位:黎城县教育局 序 号 职权类 权力 子项 型代码 名称 负责人:乔利波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令第399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 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4-CF-00 04 对民办学校违法 取得回报的处罚 (一)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 自取得回报的; (二) 的; (三) 的; (四) 例的; 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
部门 实施 对承办 机收费(征 前置 行使 行使 意见 备 象 构 收)依据和 条件 情况 层次 及理 注 由 标准 县级行 社会组织 招生办 无 无\\ 常用 使 保留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27号) 对民办学校不确 定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必各类人员的工 资福利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开支占经 常办学费用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5 -4-CF-00 05 的比 例或者不按照确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 定的比例执行,或 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者将积累用于分 配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 的工资福或者校外投资 的处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 的,或者将积累罚 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县级行 社会组织 招生办 无/ 无 常用 使 保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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