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定义,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1.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2.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3.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4.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和[5.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定义,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1.]=[1.1]+[1.2]+[1.3]
[2.]=[2.1]+[2.2]+[2.3]=[2.4]+[2.5]+[2.6]
[3.]=[3.1]+[3.2]+[3.3]=[3.4]+[3.5]+[3.6]+[3.7]+[3.8]+[3.9]+[3.10] [4.]=[4.1]+[4.2]+[4.3]=[4.4]+[4.5]+[4.6]+[4.7] [5.]=[5.1]+[5.2]+[5.3] [6.]=[1.]+[2.]+[3.]+[4.]+[5.] [G]=[A]+[D] [H]=[B]+[E] [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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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7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两个部分:第Ⅰ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Ⅱ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文件)要求。
[B正常贷款]:指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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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常类]: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D关注类]: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E不良贷款]:指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F次级类]:指次级类贷款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G可疑类]:指可疑类贷款即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H损失类]:指损失类贷款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各填报机构可自行制定其他信用风险资产项目的风险分类方法,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1.各项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本项目按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2.对境内贷款]: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的使用地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贷款。
[2.1农、林、牧、渔业]至[2.20国际组织]:所列20个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反映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境内各项贷款的行业投向。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投向,则应按借款人主营业务所在行业进行分类。
其中,[2.10金融业]指对金融业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对同业的拆放、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2.21个人贷款]: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发放的使用地为境内的个人贷款,包括信用卡、汽车、住房按揭贷款和其他四项。对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发放的使用地为中国境内的个人贷款在此项目填报。
[2.21.1信用卡]:填报机构为个人信用卡透支的垫款。
[2.21.2汽车]: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21.3住房按揭贷款]: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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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其他]:填报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除信用卡、汽车和住房按揭贷款以外的贷款,如存单质押贷款等。
[3.对境外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的使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贷款。
[4.逾期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逾期贷款可按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时间的长短分“逾期30天以内的贷款”、“逾期31天到90天贷款”、“逾期91天到180天贷款”、“逾期181天到270天贷款”、“逾期271天到360天贷款”和“逾期361天以上贷款”六类进行统计。
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发生逾期的填报方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过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借新还旧和因借新还旧而展期等形式的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日起算。
如果一笔贷款本金和利息都逾期,按逾期时间长的期限进行填报。如一笔贷款,本金逾期20天,利息逾期60天,则填报时需将本金(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将已逾期部分的本金)填列在“4.2逾期31天到90天贷款”项目中。
[5.重组贷款]: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
重组贷款的减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条款的调整,如利息或本金的减免、利率低于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暂停还本付息等; 2.按照信贷管理政策的规定,本来不能给予更长的还款期限,但由于减让安排,在承受额外信用风险的情况下,被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但是贷款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延期原因不是由于借款人财务困难,且不承受额外的风险,则贷款不属于重组贷款;
3.贷款全部或部分的偿还来源转变为从借款人那里取得的不动产、借款人对第三者应收款或者其他资产及权益;
4.重组也包括新的债务人更换旧的借款人,或增加新的债务人。 [5.1年初重组贷款]:指填报机构年初重组贷款的余额。
[5.2加:期间新重组方案]:指填报机构报告期间(从年初到报告期末)新增加的重组贷款余额,但是不包括再重组的贷款(即已划为重组贷款,在观察期间、尚未上调为正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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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前,仍然不能按重组条件还款,而再次进行了重组的贷款),但重组贷款经观察期后上调为正常贷款后,又重新进行了重组的贷款,仍应包括在内。
[5.3减:重组上调]: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由填报机构对合同条款做出调整(一般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调整还款方式、改善抵押品、改变担保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在观察期后将贷款分类由不良上调至正常的贷款金额。
[5.4减:重组贷款收回现金、以物抵债、核销、其他]:重组贷款因收回现金、以物抵债、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等原因,使重组贷款减少的余额。
[5.5期末重组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重组贷款的余额。
[5.5.1其中:逾期超过90天]:指调整为重组贷款后,借款人仍不能按重组条件还本付息,还款逾期超过90天的重组贷款。
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对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提取进行规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要求,贷款损失准备按法人统一计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但专项准备由各分行分别计提。
对于各项贷款以外的具有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分类标准,在银监会未制定统一标准之前,填报机构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件)自行制定分类办法并填报,尚未对贷款以外的其他信用风险资产进行五级分类的填报机构,可以采用简化的其他资产五级分类方法,即采取审慎的原则,先将有关资产区分为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同时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结合历史损失概率及预期损失判断,将正常资产进一步区分为正常类、关注类,不良资产进一步区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他信用风险资产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计提。
此部分有关限定性定语名词统一解释如下:
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资:指由中国政府或境内居民投资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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