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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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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经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
八、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十、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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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它物品。
三、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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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四、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六、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八、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九、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十、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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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二、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
三、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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