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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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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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检查制度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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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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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十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十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爆人员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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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
二、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三、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能够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技术负责人应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应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单位培训合格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上岗。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作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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