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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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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1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200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编制标准

第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2 / 3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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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1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26【实施日期】200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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