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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章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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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务代表的行为规范,在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村务会议和村民议事代表的监督。村民议事代表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三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是由村(组)务代表组成的,经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 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统筹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九)村建设规划;

(十)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党支部、村委员会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对本村、组干部及村“两委”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三)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十五)审议和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六)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七)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八)按照“村规民约”,讨论评议本村先进、后进户(人);(十九)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召集人员并召开村民议事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议事代表参加。村支部书记负责监督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议定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村委会主任列席。 (二)村民议事代表平时应在所代表的村民中广泛收集意见,召开村民议事代表会议时,围绕议事内容,根据掌握的村民的意见,在会议中代表村民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须经到会村民议事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议事代表会议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村委会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的选举和撤换 第七条 村民议事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组户籍并居住在本村;

(二)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和决策能力,年富力强,能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 民议事代表采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村民议事代表采用以村为单位召开全村村民代表会

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

召集人原则上在村民议事代表中产生。采用在村民议事代表会议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选举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当选的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登记造册,并在村民小组公示,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公示各村民议事代表所代表的组、户进行明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的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因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中途辞职或被罢免而出现空缺时推选程序补齐。经半数以上所代表的群众提议并表决,可罢免议事代表;经半数以上的议事代表提议并表决,可罢免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召集人。

村民议事代表、召集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村民议事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乡规民约”和《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收集所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或向村委会反映。(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会议中代表村民发表意见,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四)向所代表的群众宣传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结果,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并带头执行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的决定,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构威; (五)主动化解所代表村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并向村委会反馈情况;

(六)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七)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八)向所代表的群众报告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代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对涉及全体村(组)村民利益的事项,行使讨论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与半数以上的村民议事代表联名向召集人提出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议题;

(三)在村民议事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行使评议权; (四)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有需要议定事项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议事代表参加才能举行。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参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召开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召开前10天,召集人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议事代表;村民议事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代表村民发表意见。

(二)召集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在村民议事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归档保存并将形成的书面决议或决定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备案。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章程 - 图文

村民议事代表会议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务代表的行为规范,在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村务会议和村民议事代表的监督。村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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