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保障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
(六)有权组织或要求乙方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根据各个具体施工项目,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
(七)告知乙方关于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八)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的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等有关事宜,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条件。
(九)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拆除项目向乙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并经乙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十)对乙方实施拆除作业存在无方案、或无许可证、或无措施或有措施未落实,或其它违章违规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十一)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工期逾期的,还须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十二)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并由乙方承担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违约责任。
(十三)发现乙方施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强制施工人员撤离现场,乙方整改完毕,符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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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环保要求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恢复施工。
(十四)施工期间因乙方管理原因或违章作业等发生的事故,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环境污染、职业伤害、公共安全等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罚。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拆除施工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符合专业施工所具备的各类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操作证书;应制定齐全、完整、有效、可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三)乙方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拆除工程的相关工作,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拆除情况;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和督促乙方履行安全环保责任,并对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四)乙方自主管理项目拆除期间的全部施工作业活动(设计、管理、资金、技术、设备、设施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五)保证持有的施工资质等级满足项目拆除施工作业要求。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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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围绕本工程制定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
(七)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乙方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将本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情况报甲方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如施工过程中需更换、增减人员,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重新进行备案,否则,视为违章。
(九)乙方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负责对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备查;对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经常性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如实告知项目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防范措施及其在安全环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为项目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防护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职业卫生标准。
(十二)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和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负责对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各级危险源点的实施日常监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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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十四)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前进行查验,确保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十五)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报告》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原件送甲方审查。
(十六)对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十七)须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作业要求安排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十八)工程结束后须对现场环境进行清理,及时恢复遭受到破坏的场地及环境;负责承担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九)施工作业需要使用甲方的动力能源的,须按甲方指定的地点搭接,按照规范进行安装,不得到指定点以外的其它地点私拉乱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项目施工范围以外的设备、工具及设施等。
(二十)乙方拆除受让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出甲方场地,并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得积留、堆放建筑垃圾,以防堵塞施工通道及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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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施工作业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的,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不受破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二十二)严格按照工地文明施工“八个必须”要求及“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开展拆除工作。
(二十三)乙方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本项目的拆除工程施工特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识别,并编制具备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经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十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严禁降低安全防护等级、标准,严禁在安全防护设施上存在“偷工减料”现象;严禁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严禁乱排乱放,落实必要的措施,防止噪声、水体、大气、土壤的环境污染。
(二十五)临时暂设、材料、设备和工机具严禁随意乱摆放,应当在施工区域管辖单位指定的位置摆放。严禁占道施工,严禁圈占消防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确需占用消防通道时,应先向甲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乙方必须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禁止乱扔(丢)垃圾,工程结束后,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关键作业部位或危险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提)示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线。同一施工区域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施工单位,各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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