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工的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律师同行
据媒体报道,佛山14岁童工小攀在睡梦中猝死在出租屋内。4月10日晚上,14岁的小攀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睡觉,却再也没醒过来。小攀是湖南祁东县人,今年3月初由其母亲匡某介绍进入广东佛山至雅内衣公司担任车位工,4月11日早上6时左右,其被发现在出租屋中昏迷不醒,经报“120”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小攀的妈妈表示,小攀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虽然活不重,但工作时间长,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对于小攀的死,家人就觉得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造成的。此事被曝光后,佛山南海人社局对涉事公司处以了1万元罚款。并称,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问题。有网民质疑处罚偏轻,但当地人社局则称,该处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法律评析: 一、法律层面
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A.《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B.第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二、社会层面
部分用人单位明知招用童工的行为违法,仍以身试法。使得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踏入社会、工作的原因有很多,贫穷到负担不起基本的生活开支、对学
业的厌倦等。客观地说,我国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改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童工的“供给”和需求起到了抑制作用。依然存在的童工现象,体现了我国法律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