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14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1.28 【实施日期】1997.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0号)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1 / 2
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抄送:林业部 附件: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一、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体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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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140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11.28【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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