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享有的权利,其中有一条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今天就谈谈出具病休证明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责任。 (1)凡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诊治的伤病员,可出具有关病休证明。
(2)每个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病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3)病休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4)病休证明书必须由在门诊工作的经治医师出具,未经诊治的病人或非门诊医师不得出具病休证明书。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病休时间一般为一周,对某些慢性病可放宽至半个月,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一个月。
(6)出具病休证明必须经详细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重要的阳性辅助检查应记录其检索号备查;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出具诊断证明。
(7)出具病休证明,除如实证明病员所患疾病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治疗、检查、休息等建议。
(8)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凡经查核实,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可停止其处方权及给予行政处理。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审核,内容包括:①门诊病史是否符合要求;②医师是否签具全名;③是否有必备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师开具的病休证明当日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证明。 法律责任
(1)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