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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
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制定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92号令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
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使用单位应
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
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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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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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向
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
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D,以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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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
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
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
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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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自行检
查的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
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
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