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立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立井提升系统信号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和各公司(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5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
第6条 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7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停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代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罐位、安全门、摇台、阻车器、推车机等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8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停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接班后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检查、试验有关信号准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应在便于观察瞭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12条 提升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专心致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13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14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发出停车情况,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
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5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度操作:
1.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2.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下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