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防止未达帐项长期存在,公司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财务部为公司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1、 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 2、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或向个人收购物资应支付的价款; 3、 公务借款;
4、 结算起点(指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预付给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的备用款项。
备用金采用定额管理、先借后用,及时报销的方法。
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半年至少与财务部结帐一次,结帐后重新申领,不允许只领不结、长年挂帐。
第五条 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 使用现金不得有下列情形:
1、 结算起点以上可用支票结算或拒收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
的;
2、 用白条充抵现金;
3、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七条 公司间各项经济往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财务部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状况,保证银行帐户内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故意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银行结算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按《支付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条 对于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未达帐项,出纳人员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进行清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支票的管理
1、使用支票实行登记管理。支票领取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名。业务往来单位亲自来办理结算时,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在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应当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2、原则上不得使用空白支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经办人员必须严格跟踪。使用空白支票时,要填写日期、
用途、收款单位、最高限额等内容,并且应当从领取支票之日起三天内办理报帐手续。
3、填写错误的支票,应当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起保存。 第十二条 各种银行结算凭证,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因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员负责。业务终了,有关财务票据应当及时交财务部门。
人员应当对所负责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可以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抽查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